军人离婚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