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时的纠纷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
三、延迟交付房屋。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六、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七、规划、设计变更。
八、前期物业纠纷。
九、交纳税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