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财物可以由看守所代为保管。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
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