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逆向行驶的相关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