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