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原则如下:
一、客观评定原则。
二、比照评定原则。
三、分别评定原则。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