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分别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