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不一定会进行批捕,应当视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0天内公安机关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会取保候审或释放。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将转为逮捕继续关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