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