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如果不可修复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并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5-02-08 13:45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如果不可修复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并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2026-08-27 11:09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如果不可修复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并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2022-08-12 16:2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24-05-20 14:2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24-09-10 11:18
如果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约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买到质量有问题的房子,可以直接向开发商先反映。
如果开发商不解决,通过住建局进行投诉,因为它能够直接管理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