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然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最后由出租人分别向地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