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进行征地拆迁: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3、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4、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 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10、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