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育期,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
如果男方能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情形,则可以由男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度。
如果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比如说女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的;
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或者有其他难以妥善照顾小孩情形的,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