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
医疗纠纷的和解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