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制度》第一条,政府合同审查实行统一收文、分类处理制度。
需要本办进行审查的政府合同,由综合处负责统一收文,填写办文处理单。
下列需要审查的政府合同,由办主任批示办理:
(一)已经市长、常务副市长或者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批示的;
(二)已经明确审查后将提交市长办公会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三)涉及非合同事务需要由其他相关处室协助办理的。
除前款规定的政府合同,均由分管副主任批示办理。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制度》第二条,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的政府合同文本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该处室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