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条件:
(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自然人,的确有悔改表现的;
(2)被监护人同意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