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以后,将会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了,给公司、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国家减少了这种强力性的干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