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现状。房屋办理登记还是仅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并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二、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诉讼的态度不统一,很多地方性法院均是不予立案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