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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 2020-08-17 15:45 标签: 不予 办理 专利权质押合同 登记 情形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1.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3.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4.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5.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7.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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