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1.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3.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4.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5.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7.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