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综合验收的新建房屋不能出租。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
3.没有房屋租赁证件的房屋不能出租。
4.未经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能擅自将所租房屋再转租出去。
5.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不能出租。
6.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但共有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
7.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能出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