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78条第1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80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