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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的规定

债权债务 2020-08-17 17:03 标签: 抵债 执行 裁定 规定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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