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