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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22-08-12 17:31 标签: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戴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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