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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谁

刑事辩护 2020-08-14 18:57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负有 赔偿 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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