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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婚姻家庭 2020-08-22 11:54 标签: 情形 视为 夫妻 感情 破裂

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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