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盖章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债权人有权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上述授权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无上述授权文件时且未得到追认时,公司以未经授权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