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因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是:
1、已经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暂缓执行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一般是指不会导致被处罚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危险;
3、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保证金是拘留一日需缴纳200元保证金,保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如果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没收保证金,拘留决定仍需执行;对担保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5、如果拘留处罚决定撤销或执行的,退还保证金,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