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确定了一般的管辖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即违法行为地,这一违法行为地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原则,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包括县级机关,也包括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直至省级行政机关,甚至中央国家机关。均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职能管辖原则,即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这一行政处罚权一般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公安机关可以依《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市场不合理竞争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