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如下:
1、买卖;
2、抵债;
3、交换;
4、作价入股;
5、赠与;
6、继承;
7、合建。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