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的刑期不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由此可见,刑期既不是从逮捕日开始计算,也不是纯粹从判决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