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条款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