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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15 00:04 标签: 抢夺罪 处罚 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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