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公开范围: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二、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