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管犯贪污罪执行期满三年的不符合任职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