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办案程序规定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十二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