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022-08-10 10:03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2-08-11 09:00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5-01-15 16:00
2022-08-10 09:21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同该院的审判委员会,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22-08-10 10:03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