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视权10岁不终止,如果行使探视权一方出现不适合探视的情况,可以要求暂时中止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