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
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