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