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的法律规定有:《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