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可以拒绝加班,并向劳动监察投诉。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对于用人单位超标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有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