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诽谤的费用: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