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胜任不了工作的,可以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