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