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