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搭乘和恶意搭乘,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因为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应相应减少民事赔偿额。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