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程序如下:
到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大陆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