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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分类

刑事辩护 2020-08-15 16:23 标签: 扰乱 公共秩序 行为 分类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分类:

(1)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

(4)流氓行为

(5)煸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

(7)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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