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的内容需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